重生之田美系统无弹窗 正文 第12章 .07
</script> 林景一下,撒娇道。林景很享受宝贝女儿对他的撒娇小模样,高兴道:“好,爸爸帮宝贝挤膏膏啊!哎,好像这一眨眼的时间珠珠长大了!又乖又可,爸爸这心里边啊真的很开心呢”
“爸爸开心,珠珠也开心!”林明珠应声道。
“真的是爸爸的小宝贝啊!”林景低声笑着说。
“爸爸是珠珠的大宝贝!”林明珠腼腆的凑到林景的耳边小声说道,然后嘻嘻的笑了起来。
林景心里乐滋滋地,他捏了一下林明珠的小鼻子,说:“这小嘴甜的哟。”
林景抱着林明珠进了卫生间,让她站在凳子上后,嘱咐了一声,而后拆了根小牙刷,洗洗后挤了点牙膏上去,递给林明珠,说:“确定不要爸爸帮忙吗?”
林明珠接过牙刷,摇摇头拒绝了,说:“爸爸,我自己会刷的!”幼儿园里的老师有教过的!“爸爸,妈妈好了吗?”
听到林明珠的问题后,脸上浮现出一丝忧愁,但很快的他又挤出了一抹笑容:“妈妈已经好多了!”路遥的病总是反反复复的,本来已经退烧了,可过了一会儿又烧上了,庆幸的是现在终于退下去了。
林景接了杯水递到林明珠的嘴边,“来,张嘴。”
林明珠张嘴含了一口,咕噜噜一顿后又吐了出来,一副小大人样的语气说道:“那好,嗯…那妈妈有乖乖吃药吗?”
林景说:“妈妈很乖的。来,刷牙吧。”
林明珠看了林景一眼,点点头,认真刷起牙了。
看着林明珠很认真地上上下下的刷着小牙齿,有模有样的,林景放心了,拿了个水盆接了盆热水,他伸手试了下,有些烫,又拧开水龙头兑了些冷水,直到温度适度了,这才关了水龙头。
接好睡后,林景拿了条毛巾,端起水盆放在洗漱台上,侧过头看到林明珠已经在漱口了,等了一会儿,林景拧了拧毛巾往林明珠脸上擦去,洗好脸后又给抹上了香膏,打理好后才抱起林明珠往外走去。
到了客厅,林景才将林明珠放了下来,给人冲了杯牛奶喝,又叫了客房服务点了餐,早餐来的很快,林景伺候好林明珠吃好后,进屋试着叫了叫路遥,路遥醒了一下又睡过去了,昏昏沉沉的很难受。林景见状没有继续打扰下去,只好对林明珠说:“珠珠,爸爸出去买些东西,很快回来,你看着点妈妈啊,还有不要打扰到妈妈哦!…知道爸爸的号码吗?”
林明珠竖起食指抵在嘴边,嘘了一声后,说:“嗯,珠珠会很小声很小声的,保证不打扰到妈妈!而且我还会好好照顾妈妈的!爸爸的号码珠珠知道,138456635!”
“珠珠真棒!有事打电话给爸爸啊,那爸爸走了。”林景摸了一下林明珠的脑袋,拿起包走了。
见林景走了之后,林明珠喝完最后一口牛奶,舔了舔嘴唇,静坐片刻后,林明珠蹬蹬蹬的跑进路遥的房间,见妈妈睡得很熟,她轻手轻脚的爬上了床,躺在路遥的身边,刚想滚进妈妈的怀里想起了爸爸的话,只好乖乖的躺在一边,她眨了眨眼看着妈妈,半响后又低下了头,玩着手指头,低声自言自语起来。
“妈妈,你要快点好起来,不要吃药药了,药药一点也不好吃,苦苦的!……等妈妈好了后可以带我去找姐姐了,我想快点见到姐姐,妈妈,姐姐长得妈妈小时候一样吗?那是不是特别可啊!是不是比珠珠还可…姐姐是不是跟妈妈一样,特别特别温柔啊?!那姐姐会喜欢我吗?会像爸爸妈妈一样疼我吗?”说到这里林明珠的语气有些低落起来。
路遥完全睁开了眼睛,其实她在林明珠爬**时醒来了,只是想跟宝贝女儿玩个小游戏才假装还未睡醒,只是没想到珠珠会讲出这样的话来,她刚想安慰安慰她的宝贝女儿,珠珠的声音又响起了,还带着小兴奋。
“不过姐姐回来后,我可以跟姐姐一起睡、一起玩,还可以一起上学,小美的姐姐经常牵着小美的手去上学,小美姐姐长得可漂亮了,还给过我巧…巧克力吃呢!是有些苦苦的,我不是很喜欢,我还是喜欢奶糖!…小美说了,她姐姐还会带她去玩,送她好多好多漂亮的礼物呢,我也想要一个姐姐,姐姐不需要送我礼物的,我可以送姐姐礼物,芭比娃娃、拼图…”林明珠说了一大推她现有的东西,最后她又说道,“只要姐姐陪在我身边不离开好了……”
说着说着,林明珠迷迷糊糊的睡过去了。
路遥将林明珠抱进怀里,轻轻的拍了拍她的后背,让她睡得更安稳些。珠珠,妈妈现在身体还没好,不能带你见姐姐,但是等爸爸回来了,妈妈让他带你去见姐姐,把姐姐带回家!珠珠的任何愿望妈妈都会帮珠珠实现的。
珠珠你要相信妈妈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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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家村。
林子然拿了一个包子刚想吃打了个喷嚏,是谁在念着我呀!她一手摸了摸小鼻子,一手慢吞吞不想惹人注意的将包子放到桌边,一抬头看到温家小叔叔盯着她,果然罪魁祸首是对面那小混蛋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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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。
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。
实行计划生育。
第三条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第二章结婚
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
第六条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
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
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第九条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